我国著名医学家、教育家、中国工程院院士郑树森教授和李兰娟教授是中国器官移植和传染病领域的学术带头人。两位院士秉承“博学而不穷、笃行而不倦”的信念,开拓创新、言传身教,不仅以精湛的医术挽救了众多患者的生命,更为我国肝胆胰外科和传染病学科培养了一批又一批的高级医学人才,为中国医学事业的发展做出了卓越贡献,在海内外享有很高的声誉。为弘扬郑树森院士和李兰娟院士高尚的医德医风和严谨的治学精神,进一步促使中国医学科学技术跻身世界一流行列,特发起捐赠并联袂社会各界力量加盟,成立“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 树森·兰娟院士人才基金”,为社会各界支持中国医学科技的进步和栋梁人才的造就提供有效渠道。为使本基金得到更加规范、科学的管理,充分发挥其功效,特制定本章程。
我国著名医学家、教育家、中国工程院院士郑树森教授和李兰娟教授是中国器官移植和传染病领域的学术带头人。两位院士秉承“博学而不穷、笃行而不倦”的信念,开拓创新、言传身教,不仅以精湛的医术挽救了众多患者的生命,更为我国肝胆胰外科和传染病学科培养了一批又一批的高级医学人才,为中国医学事业的发展做出了卓越贡献,在海内外享有很高的声誉。为弘扬郑树森院士和李兰娟院士高尚的医德医风和严谨的治学精神,进一步促使中国医学科学技术跻身世界一流行列,特发起捐赠并联袂社会各界力量加盟,成立“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 树森·兰娟院士人才基金”,为社会各界支持中国医学科技的进步和栋梁人才的造就提供有效渠道。为使本基金得到更加规范、科学的管理,充分发挥其功效,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基金名称是“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 树森•兰娟院士人才基金”(简称:树兰基金),英文译名是Zhejiang University Education Foundation Academician Shusen Lanjuan Talent Foundation(简称:Shu Lan Foundation)。
第二条 本基金是由郑树森院士和李兰娟院士发起设立的专项公益基金。基金发起人或其授权代表为本基金当然理事长。
第三条 本基金致力于我国医学人才培养,以发展教育、扶植新秀、奖掖群贤为宗旨,重点对在医学科研与临床领域取得突破性创新成果的中国(含港、澳、台地区)杰出科技人才进行奖励,培育国际一流的医学科学家。
第四条 本基金设立“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 树森•兰娟院士人才基金理事会”,保证本基金的正常运转和有效使用。
第五条 理事的资格:
(一) 拥护本基金章程;
(二) 有加入本基金的意愿;
(三) 关心本基金的发展,热心本基金的管理工作;
(四) 对本基金有实质性的支持或在教育界、医学界有较高威望。
第六条 理事的产生:
(一) 理事会由基金发起人或其授权代表、中华医学会及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等代表和主要捐赠人组成。
(二) 捐赠500万元以上,为本基金常务理事(单位);捐赠100万元以上,为本基金理事(单位);
(三) 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四) 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秘书处提出新一届理事候选人建议名单,经理事长审核后报上一届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由理事长签署产生新一届理事会。
第七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 遵守本基金章程,拥护基金宗旨;
(二) 参加本基金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三) 对本基金的工作有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 积极参加基金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五) 自觉维护本基金合法权益;
(六) 发挥个人优势,积极为本基金筹募资金。
第八条 理事会每年定期召开一次会议,主要内容:
(一) 由秘书长报告上一年度基金运作、财务收支、树兰医学奖评审情况及本年度工作计划;
(二) 鼓励理事发挥自身优势,积极为本基金筹募资金。
第九条 常务理事会代表理事会行使管理职权:
(一) 制定、修改章程及“树兰医学奖”评审细则;
(二) 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投资意向的审批;
(三) 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四) 树兰医学奖有效获奖者的审定;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 检查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基金签署重要文件;
(四) 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产生。秘书处在理事长领导下承担以下日常工作:
(一) 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定期向理事长汇报基金运营状态和决议执行情况;
(二) 负责本基金章程、“树兰医学奖”评审细则、年度预算和工作计划等文件的起草工作,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
(三) 负责宣传工作,建设和维护本基金网站;
(四) 负责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工作和学术研讨会的筹备、组织工作;
(五) 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本基金的收入来源于:
(一) 海内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社会各界的自愿捐赠;
(二) 投资收益;
(三) 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十三条 本基金接受的捐赠,应当遵守相应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本基金接受一次性捐赠,也可先认捐,后分期赠款。捐赠人(单位)将被授予荣誉证书并载入捐赠荣誉纪念册。
第十四条 本基金捐赠人(单位)享有与各相关医院、医学院、药学院、公共卫生学院及相关专业优先合作的权利;享有查询本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第十五条 本基金将设立专门机构,对基金投资运营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本基金为开放型的持续性募集的留本基金,主要使用基金增值部分,持续募集,永久留存,专款专用。未经本基金常务理事会同意,不得动用本金。
第十七条 本基金设立“树兰医学奖”,具体见评审细则。
第十八条 本基金理事会委托中华医学会建立评审专家库,年度评审委员会由本基金秘书处在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产生。有效获奖者须经本基金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理事长签署后成为正式获奖者。每年在中华医学会年度理事大会上举行颁奖仪式,并通过主流新闻媒体公布获奖人名单及其学术成就。
第十九条 本基金每季度出版宣传刊物,介绍基金发展状况、全球医学最新进展、表彰主要捐赠单位或个人热心医学教育事业的善行义举。
第二十条 本基金每年举办学术研讨会。邀请评审委员会评委、树兰医学奖获奖者介绍其学术成果及相关领域的最新进展。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属常务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