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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全国“两会”】李兰娟院士:制定卫生基本法 完善法治体系

2015-03-16

        建国以来,我国逐步构建了以宪法为龙头,以专门性卫生法律、法规为重心的较为完整的卫生法律体系。特别是在2004年通过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与“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新宪法修正案之后,又从宪法的角度,为维护公民的健康权利提供了更加具体的法律依据。目前我国已有10部专门法律,30余部卫生行政法规,500多件卫生部门规章以及相当数量的地方卫生法规和卫生规章。但是,我国尚缺乏一部卫生基本法。


(一)制定卫生基本法的重要性


        一是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供保障。医改所面临的一系列问题,已不单纯是有效供给与实际需求之间的矛盾问题,而是健康权利保障的制度性设计和卫生利益分配的体制性问题。2009年开始的医改,实施以来一直面对着各种已知和未知的问题和困难,经过几年的努力解决了一部分问题,破除了一部分困难,但是也出现了很多目前状态下非常棘手的难题,需要在卫生基本法层面进一步合理构建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基本框架,以卫生基本法形式确立深化改革与长远发展的基本方向、原则、目标、任务以及基本途径、方法,以此来指导和推动各项卫生政策、法规的配套和完善,解决当前制度、体制上存在的障碍,平衡众多利益主体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二是为科学管理卫生事业提供保证。 十八大提出的“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不仅是卫生发展的目标,更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直接结果和公共政策的价值选择。坚持卫生事业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就需要平衡卫生与经济、社会的复杂关系;需要科学配置公共资源、合理分配社会利益,保证卫生在经济、社会中的应有地位、作用以及正确的发展方向。保障卫生决策的科学性,把握卫生改革与发展的正确方向;保证国家卫生规划的可行性和卫生发展的可持续性,形成稳定、协调、有序、规范的卫生发展机制;保障国家对卫生事业的有效管理和对卫生问题的有效处理。需要通过卫生基本法形式将科学管理原则与方法规范化、制度化,才能形成协调、有序,规范、高效的卫生发展运行机制。三是完善卫生法制与促进法制统一的需要。由于国家现行的不少卫生法律、法规冲突现象比较严重,卫生法律规范的适用性、操作性不强,实践中往往造成执法、司法的不统一。在加快对现行法的修改中,需要通过制定卫生基本法来协调法律冲突。此外,为了保持地方卫生立法的统一性,制定卫生基本法是必需的。再之,在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改革发展和卫生事业管理的完善进程中,一些原则性问题、重要制度等只有通过制定卫生基本法,才能为新的卫生立法提供基础,为修改卫生法律、法规提供依据,为卫生执法和司法提供基本准则。
        因此,进一步加快卫生基本法的立法研究,规范、梳理和完善建立协调统一的卫生法律体系,已经成为我国卫生立法工作的当务之急,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


 

(二)制定卫生基本法立法建议


        1、制定卫生基本法的基本原则。以国家宪法为依据。我国宪法就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作了原则性规定。这是制定卫生基本法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宪法关于卫生的规定虽然是原则性的,但所体现的精神是核心的。因此,卫生基本法的制定必须体现维护公民生命健康权的根本宗旨。其次,应当依据《立法法》原则,充分考虑与其他基本法律的原则和精神相衔接,不能使卫生基本法的制定成为卫生相关部门之间的权利与利益的划分活动。再次,卫生基本法的制定必须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充分考虑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因素和文化背景等因素,要以现阶段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为客观依据,并体现卫生基本法具有前瞻性。
        2、 制定卫生基本法要着眼卫生全局。我国公民健康权的实现涉及到许多因索,卫生工作涉及到政府和社会大系统。就政府部门来讲,涉及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财政部门、税收部门、物价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人事与劳动保障部门、药品监督部门、商检部门等一系列部门,单纯依靠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是无法完成的。因此,制定卫生基本法,不能以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的现有职权范围为限来考虑,应当立足于保护公民健康权益的卫生工作全局来把握政府部门关系以及其他各类社会关系,恰当界定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范围,使之成为与公民健康权益相关的各类法规、规章制定的基本依据。
        3、制定卫生基本法的主要任务。一是要框定我国卫生事业的根本性质和地位,确立卫生事业发展的原则、目标、任务以及途径与方法。二是要明确政府切实履行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职责。三是要通过卫生基本法的制定,确立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地位、功能,明确其权利与义务,真正使其在满足多形式、多层次的卫生服务需求方面发挥应有作用。四是要明确国家对卫生事业发展的支持措施,特别是在国家财政投入、税收、融资与信贷、土地审批与使用、人事管理方面给予相应扶植,并促进政府区域卫生规划、行政许可以及政府监管与服务职能的有效实现。